《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4/11/16)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2004-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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